鉴定人书面回复的主要内容为:由于原告自身
2015-9-1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但根据患者门诊病历:2007年7月28日主诉为听力下降3个月,原告昏迷为2月12日,故难以判断二者存在关联性
原告对华大方瑞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书面回复的主要内容为:由于原告自身过敏体质,年龄较大,患有疾病,体质差,对过敏的损害后果恢复慢等因素,且医方进行了抗过敏治疗,原告好转后出院,因此认定医方负大部分责任原告耳聋系在用罗氏芬后2个月左右出现,不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病理生理特点,故与用药关系不能肯定原告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均不构成伤残,耳聋与过敏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故不属于评残之列鉴定人出庭质询的主要意见为:过敏体质不同的人反应程度有强弱差异原告存在自身疾病就医,年龄偏大,因此抵抗能周围神经病课件力、恢复能力、器官自身储备能力较正常人差,恢复慢超适应证用药即原告所致滥用抗生素、非适应证用药就原告提出的住院期间医院催款同时给原告停药的情况,从病历上看不出停药催款造成原告病情加重的情况原告昏迷与过敏反应造成蛋白消耗,持续难以逆转的低蛋白血症致脑水肿造成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有关,而不是过敏性休克造成意识丧失鉴定过程中对原告听力进行了检查因罗氏芬过敏引起耳聋,在药品说明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中并未有所体现另外,引起过敏大多都是患者体内血药浓度最高的时候,因此如因过敏引起耳聋不应是后期并发症演变的结果,应该是早期毒性的结果原告听力障碍更符合听力自然衰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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