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评估的职工医保高血压糖尿病
2020-1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补骨脂注射液说明书 http://pf.39.net/bdfyy/bdfhl/140227/4344811.html
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
徐人社发〔〕号(联合)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关于明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徐劳社医〔〕6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按照“治疗必须、价格适宜、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确定。
二、《省药品目录》中凡治疗规定门诊慢性病、能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列入用药范围,以供选用。
三、各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并保证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正常用药,按照有关规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准入标准(见附件),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临床用药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需调整内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六、本通知用药范围以外的《省药品目录》内药品,确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经过专家论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七、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予以发布,请自行下载查询。
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医院目前可以评估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
门诊慢性病总准入标准:①诊断标准与处置指征比较明确;②已经确诊;③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坚持在门诊治疗;④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
以下各病种在符合上述总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三、循环系统:
(四)高血压病(Ⅱ、Ⅲ期)
血压: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90mmHg
1、高血压病Ⅱ期:有高血压病史。
(1)心电、X线或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肥大。
(2)眼底动脉硬化Ⅱ期:视网膜动脉呈铜丝状或银丝状,二级分枝以后见动静脉交叉压迫征。
(3)蛋白尿(或)血清肌酐浓度轻度增高μmol/L。
(4)大动脉有粥样斑块或钙化(结合病史、年龄、眼底综合考虑)。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高血压诊断标准及第1项各项指标综合考虑。
2、高血压病Ⅲ期:有高血压病史。
(1)脑出血,血管性痴呆,脑梗死,有(CT或MRI证实)高血压脑病伴肢体障碍。
(2)左心衰竭、心绞痛、心肌梗死。
(3)肾功能衰竭,提供近三月内肾功能不全病史,血清肌酐SCRmmol/L,尿素氮14.3mmol/L。
(4)在Ⅱ期视网膜改变基础上出现视网膜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5)夹层动脉瘤,症状性动脉闭塞病。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高血压诊断标准及第2项各项指标综合考虑。
七、内分泌:
(一)糖尿病(长期服药,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者)
符合97年ADA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1、有糖尿病史半年以上,有多食、多饮、多尿、烦渴、善饥、消瘦或肥胖、乏力等症群,并有完整的病历记载,长期服用降糖药物维持的记录及临床检验报告。
2、多次临床检验: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升高。(为中度患者)。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上述两项者按糖尿病办理。
3、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糖尿病并发症办理。
(1)慢性感染:目前有慢性感染,有肢体慢性溃疡或坏疽迁延三月以上或伴活动性结核病。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肾病:具备肾炎综合征或肾病综合征或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特点,尿蛋白定性(+)以上,且能排除其它原因所致肾脏损害或尿液检查异常。
(4)周围神经并发症:有周围神经炎的症状,同时近一年内肌电图检查证实周围神经传导速度低于45m/s。
徐州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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